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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, 2024 4:22:22 GMT -5
作为本文目标的界定,将分析共和国总检察长 (PGR) 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PGR/MPU 第 202 号法令版本的监管权,根据他在 MPU 的范围内创建并监管了机构警察,并得出结论,存在用于创建该法规的授权规范基础。 监管权力的理论是世俗的,例如,已经在帝国宪法中预见到了。该理论诞生于行政部门,鉴于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,今天其他机构参与者对该理论的使用是毫无疑问的。 虽然没有办法具体说明民族国家的创建年份,但自古以来,各个学科的学者都在研究其内部结构和执行其行动的最佳方式。发芽的种子可能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根据三权政治原则种下的,但正是孟德斯鸠在他的三权分立理论中,我们才第一个想到了每个职能应该如何行使,以及如何运作。应该放弃什么轮廓。 尽管从法律精神到今天的转变经历了漫长的时期,但目前在世界各地的绝大多数宪法中都观察到,每个州都具有三种职能或权力来治理国家:立法权、行政权和司法部门。 根据命令,公共部被纳入行政部门的结构中(这种模式一直存在到 1988 年宪法颁布之前),或者作为一个特殊机构运作,被赋予职能、行政和财政自主权。 随着每个权力/职能可以完成的任务的明确界定,人们开始关注如何将法律中的想法和规范落实到适用领域。一般来说,行政部门、司法部门甚至检察官办公室都不能颁布修改法律制度、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。这些行为者有责任编辑违法行 WhatsApp 号码 为,以阐明立法者抽象的内容,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。 正是从这个像完美锁一样自我补充的想法中,监管及其各种种类出现了:两点之间的联系——立法者的想法与机构行为者需要实施的内容之间的联系。 沿着这个路径,可以将行政法规理解为真正的法律渊源,置于法律之下[1]。对于科英布拉大学教授 Ana Raquel Gonçalves Moniz 来说,法规具有“定义注释”,被定性为规范性行为,“具有法律下的价值(《监管力量》),因为[...]行政法规体现了标准[... ]” [2] . 反过来,Diogo Freitas do Amaral 指出,法规在现代国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,将具体行动委托给议会,而由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参与者做出技术决策,以适应不断的变化。 在这件衣服中,可以根据轮廓来区分法律和法规。在法律方面,除了来自议会之外,它还具有更大的规范密度,能够广泛地改变和建立新的法律规则。而监管则不具备规范密度,更谈不上法律制度的创新。而且,其力量的来源也不同:在法律上,宪法是立法者行为的支撑和界定者;在法律上,宪法是立法者行为的支撑和界定者;在监管方面,法律是政府为管理特定情况而制定的(技术)规则的指导后视镜。在此逻辑之上,当法规未经立法授权而颁布时,我们就面临着自治法规[4]。 在对法规的主要方面进行了长时间的分析之后,豪尔赫·曼努埃尔·库蒂尼奥将行政法规定义为“一般而言,服从于法律的书面的、一般性的和抽象的规范,由行政当局或私人实体在国家范围内发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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